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教育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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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电话
长春市教育局电话0431-88787016。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
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机关财务、信息、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长春市教育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2、组织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3、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统筹规划、部署、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电话
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电话:0431-82762513
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地区概况:
作为东北地区唯一的全国教育改革实验区,宽城区的教育改革成果在中国教育学会年会上被称为“宽城模式”。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陶西平评价道:“它走在了全国基础教育改革实验区的前列,代表了基础教育、公平教育、大众教育发展的方向”。让全国教育界为之刮目相看。
市教育局王树彬局长在教师节表彰大会上曾这样评价宽城教育:“宽城区的教育在硬件上在全市不是最好的,但在软件建设上,在内涵发展上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他们拥有着全国“普九”先进区、全国先进教改实验区、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区、吉林省信息技术教育先进区、吉林省课程改革先进区等多项荣誉。
多年来,宽城教育始终以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为理念,以满足宽城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为宗旨,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力打造教育名牌和精品,实现了宽城教育的整体提升。
主要做法:
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期间,宽城区围绕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四能”目标,即:从帮助学生成长着眼,使教师成为德育工作的能手;从提高教育质量着眼,使教师成为高效教学的能手;从实施课程改革着眼,使教师成为课程研究的能手。
从促进教育手段现代化着眼,使教师成为使用教育技术的能手。通过搭建“名优工程”、“青蓝工程”、名师工作坊、教师博客论坛等一系列平台,实现梯次培养,全员推进,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校长队伍建设将立足教育发展实际需求,实行需求式培训、公开任用、规范管理、多元评价的工作策略。需求式培训,做到超前培养,分层培训,菜单服务;公开任用,做到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规范管理,做到法规约束,机制激励。
多元评价,做到以零起点、动态评价方式,建立一整套师生和社会参与的,以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发展性干部评价体系。打造一支能力强、懂业务、重发展,办学理念前卫、善于管理、廉洁奉公、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长春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办公室、信访工作处)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机关财务、信息、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应急管理,负责紧急重要事项的受理和督办;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系统内日常信访事项的受理和突发重大上访事件的协调工作。(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组织并指导实施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师范类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三)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系统内法制建设的规划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中涉教项目的审核和协调工作;承担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及依法治校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年鉴、大事记、文件汇编等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行政复议、提案和议案办复工作。(四)发展规划处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城区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的下达及全市高中段招生计划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属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负责城区中小学网点布局管理,负责市属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城区中小学基本建设立项管理及所属单位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立项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指导校园绿化美化及校园、校舍的管理工作。(五)财务审计处负责编制全市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监管学校收费行为;负责本级教育经费拨款及管理工作;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级教学装备、校舍维修项目的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的政策、措施;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全市教育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工作;负责有关审计、税务、财务检查方面的协调工作。(六)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幼儿教育处)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政策、规定;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规划少数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并实施学前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基础教育的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和管理教材编写和使用;负责基础教育的学籍管理、招生、学业水平考试及公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德育处)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班主任队伍培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国际国内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八)职业与成人教育处负责全市职业与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市属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的学校管理;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就业指导、专业设置管理及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指导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九)师资培训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进修院校和市属师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省、市级骨干教师的推荐、考核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建设与应用;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外国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十一)督导室(长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拟订全市教育督导的相关制度和指标体系,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中等及其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二)党委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处级干部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长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人才、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十三)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民办教育办学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全市民办教育的布局结构;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十四)老干部处贯彻离休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离休干部工作计划,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老干部工作;指导和考评所属单位离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离休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活动;负责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长春市教育局上班时间
上班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秋冬季)13:30-18:00(春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长春市教育局负责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九台区、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推进,长春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是发布长春市教育信息的官方平台,也是长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动态公布的官方渠道之一。
南关区教育局电话
南关区教育局电话如下:
1、长春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认定种类:高中、中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
认定机构:联系电话(0431-80526970)。
确认地址:长春市台北大街与青萍路交会242号长春教育学院113室。
2、朝阳区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0431-85102036。
确认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
3、南关区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0431-88958634。
确认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育智学校(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法治胡同165号西四小区)。
4、宽城区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18843172169。
确认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北人民大街3366号)2055室。
5、二道区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0431-89288971。
确认地址:长春市一0八公平中学、二道区公平路687号。
6、绿园区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0431-89627105。
确认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安大路6665号,西安大路与西环城交会)。
7、农安县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0431-83227493。
确认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404号。
8、德惠市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0431-87349799。
确认地址:德惠市德惠路1490号。
9、榆树市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0431-83618015-8423。
确认地址:榆西大街工农胡同(365市场北)。
10、双阳区教育局:
认定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
联系电话:0431-84222025。
确认地址:西双阳大街599号411室。
长春市高新区教育局电话
电话:0431-85901902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四联大街131号教育大楼 。
国家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全国教育基本建设和局属教育事业单位经费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全国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调整工作,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负责管理全国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继续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
(八)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九)负责国家教育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工资、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国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几点上班
9点00。根据查询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官网得知,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00-11点30,下午13点00-17点30,周六日休息。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国家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电话
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客服电话是:0431-87605039
绿园区教育局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288号
邮政编码:130062
机关受理机构为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行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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