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人自查报告(化妆品注册备案系年度报告在哪里)

本文目录
- 化妆品注册备案系年度报告在哪里
- 化妆品自查报告
-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怎么填
- 化妆品公司备案文员的转正总结
- 怎么查国家对化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 怎么查化妆品是否在药监局备案了
- 怎么查化妆品是否具有备案资质
- 化妆品备案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怎么写
- 化妆品备案在哪里查
-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应去哪里查询
化妆品注册备案系年度报告在哪里
您是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系年度报告在哪里在哪里查询把?在国家药监局官网。
查询步骤,首先打开网页搜索国家药监局官网点击进入,首页导航栏找到化妆品点击侧边栏化妆品备案信息进入。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化妆品自查报告
化妆品自查报告
在当下社会,报告十分的重要,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化妆品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化妆品自查报告1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开展XX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德通知》精神,结合药店的实际经营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不断完善提高、逐步规范的原则,现将本药店化妆品经营自查的情况作如下报告。
自接到朝阳分局的通知后,我们立即向员工传达了通知精神,同时采取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的方式,认真学习了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文件。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员工对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达到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公众使用化妆品安全有效的目的。
根据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店内所经营化妆品的标签、产品说明书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注有适应症及虚假夸大宣传的不合格化妆品。因本药店采取的是集中设库方式,所购化妆品完全由正德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配送中心供应,经自查也未发现产品地卫生许可证编号标识不符合规定地现象。
在化妆品经营的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新问题,为了保障公众使用化妆品安全有效的目的,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加强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质量环节的管理,同时欢迎药监部门的莅临指导,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无过错现象地发生。
化妆品自查报告2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申报日期:
填写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4、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5、该表一式两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企业承诺
1.提供的自查报告审查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管理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章)
化妆品自查报告3
我司收到《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后,总经理组织品管部、生产部、研发部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厂区卫生情况
1、厂区周围30米内不存在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
2、厂区内整洁干净,物品摆放规范;
3、厂区内垃圾按要求进行分类摆放,有专门存放场地,无露天垃圾,不存在蚊、蝇、鼠孳生点;
4、厂区内厂房均用于生产化妆品相关产品;
5、厂区内所有车间不存在与其他企业合用或共用生产车间的现象。
二、关于设施、设备
1、根据生产需要,企业除干燥间外均有设置其余“八间三室三库一区”,公司目前未生产玻璃容器类相关产品,不需要清洗及高温消毒,没有设置干燥间;
2、生产工艺已经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不存在交叉现象;
3、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有明确划分人流物流路线,在显著位置有张贴人流物流走向图;
4、公司未生产香水、指甲油等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目前暂未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5、公司未生产粉类相关产品,车间内暂未配备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6、生产车间均为无尘净化车间,制作车间、配料车间、静置间、灌装车间、包装车间等车间防水层均是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排水沟都已加盖;
7、更衣室均有设置阻拦式换鞋柜和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且能正常使用,工衣、帽、鞋定期清洁,每人都有2套工衣可定期进行更换;
8、车间配备净化除尘设备,及捕鼠笼、灭蝇灯等设施,定期有专人进行清理、更换;
9、生产设备均采购正规厂家,标签标示符合要求。设备清洁保养规范,无锈蚀,能正常运作;
10、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未发现有滴漏等问题;
11、生产车间消毒设施配备齐全,均能正常运作;
12、车间净化设施布局合理,配制车间、静置车间、灌装车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均能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13、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均按要求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且记录完整,墙面、地面、天花无破损、剥落、霉迹现象,有专人清洁并记录;
14、物品均放置于垫板上,离墙、离地、预留通道均按要求进行;仓库四防设施完备,有专人维护、清洁、巡查。
三、原料和包装材料
1、每批原料均有供应商提供的COA及相关检验报告;
2、库区划分包材、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区域,每个区域均有专人进行保管;
3、原料库卡记录完整、详细,能做到物料先进先出;
4、原料有分区摆放,产品标示及物料状态清晰;
5、原料库物料按待检、合格、及不合格进行区域划分,不合格物料均按公司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6、仓库内未发现过期原料及禁用物质;
7、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均按照要求进行储存,对温湿度有专人进行监测并进行记录;
8、原料、物料使用完后均按照要求进行密封;
9、取用原料的工具及容器均有显著用途标示,未出现混用现象;
10、每种原料外包装显著位置均有原料卡,原料卡上标示有产品的品名(INCI名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信息;
11、目前企业未使用自编代码,根据产品标签信息可以满足产品追溯;
12、公司不存在,对酒精类产品有专门区域,并按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存放和管理;
13、在采购的包材上均有供应商物料状态标示;
14、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及辅料均无毒、无害、无污染,在使用前均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
15、公司生产过程严格遵守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各场所、岗位均悬挂相应卫生、质量、操作规范等文件,并按要求进行记录;
16、生产过程各项原始记录规范、详实、完整并可追溯性,所有记录均按保质期延长半年进行妥善保存;
17、半成品储存间有按物料状态设置待检、合格、不合格区分区存放半成品;
18、半成品进行灌装时均为合格后方进行灌装;
19、实验室每周一次对PH、电导、微生物项目进行检测;纯水设备定期维护并有相应记录,纯水长期停用重新启用前有进行检测并确认合格方使用;
20、水质按照(GB5749-20xx)要求每年外检一次(pH值除外),且检验合格。
四、关于成品储存与管理
1、成品有按待检、合格、不合格进行分区摆放,对产品防护及保管措施得当;
2、成品仓库设立有不合格区,存放的产品有处理记录;
3、成品入库均有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包括数量、批号、日期等信息,并收集有产品检验结果,出库有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且记录按照要求进行
4、有建立成品检验制度,每批产品均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入库;
5、每批产品均有留样并有完整的记录,产品标签保存期均为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6、留样产品按类别进行存放,标签均有留样人、日期、批号、品名、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7、样品存放间存放条件与产品标签所示要求一致;
8、产品均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要求进行标识;
9、产品标签均符合化妆品标签标示要求。
五、产品质量管理
1、企业有设立专门微生物实验室及相关仪器、设备,完全能满足微生物检验要求;
2、检测用的仪器设备均有定期进行检定;
3、实验室有建立《检验室管理制度》和符合要求的微生物相关标准;
4、检验原始记录、报告齐全,保存妥善,有专人进行管理;
5、企业有建立ISO9001、GMPC等质量体系,并取得证书;
6、生产车间均配备专职清洁人员;
7、工厂有建立化妆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8、目前没有发生或接到卫生质量相关问题的投诉;
9、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及行政处罚;
10、有建立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在员工入职时均进行相关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有相应记录;
11、检验员有检验分析工证书、质量工程师证书等相关证书;
12、质量、技术相关人员熟悉相关法规,其他人员也制定有质量相关培训计划;
13、企业员工一年体检一次;
14、新进员工均是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以上岗;
15、未发现有患“五病”而未愈人员在从事生产;
16、员工穿戴工服、工帽、工鞋、均干净整洁。未出现不按要求进入非成产场所区域现象;
17、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均按要求未佩戴首饰、手表,未出现染指甲、留长指甲现象;
18、公司未生产气溶胶、粉尘、有挥发性刺激类产品,但在灌装、制作等相关与内容物接触场所员工均戴有口罩;
19、生产车间、衣柜未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用品。
六、关于证照、批件
1、企业卫生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及产品均按照许可证审批类别进行,不存在未受托生产问题;
2、目前企业未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正在按照要求进行中。
总结:本次企业自查发现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尚需完善,针对该问题,我司已经指定专人跟进,在6月30日前所有产品均能按照要求备案完毕。
化妆品自查报告4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
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怎么填
1、根据实际情况,详细描述企业存在的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列出企业进行自查的时间和方式,描述自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2、分析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可以包括内部管理不规范、员工培训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
3、列出企业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具体的行动计划和时间表,加强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培训等。
化妆品公司备案文员的转正总结
责任心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怎么查国家对化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管理总局点击化妆品进行查询某化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步骤:
1、首先登录国家药品管理总局,之后点击化妆品标签。
2、点击打开之后,查询国产化妆品点击所圈位置。
3、点击之后输入你所要查询的化妆品名称。
4、若查询进口化妆品则点击下面的标签,输入你所要查询化妆品名称。
扩展资料:
化妆品的正确选择:
选择化妆品,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1、化妆品的质量
首先,选择化妆品最重要的是看质量是否有保证。一般来说选择名厂,名牌的化妆品比较好,因为名厂的设备好,产品标准高,质量有保证,而名牌产品一般也是信得过的产品,使用起来比较安全。
不能买无生产厂家和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还要注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一般膏、霜、蜜类产品尽可能买出厂一年内的。
其次,学会识别化妆品的质量。
①从外观上识别: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②从气味上识别: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③从感觉上识别: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2、个人和环境因素选择化妆品,除化妆品的质量外,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环境因素。
①依据皮肤类型:
油性皮肤的人,要用爽净型的乳液类护肤品;干性肌肤的人,应使用富有营养的润泽性的护肤品;中性肌肤的人,应使用性质温和的护肤品。
②依据年龄和性别:
儿童皮肤幼嫩,皮脂分泌少,须用儿童专用的护肤品;老年人皮肤萎缩,又干又薄,应选用含油分、保湿因子及维生素E等成分的护肤品;男性宜选用男士专用的护肤品。
③依据肤色:
选用口红、眼影、粉底、指甲油等化妆品时,须与自己的肤色深浅相协调。肤色较白的人,应选用具有防晒作用的化妆品。
④依据季节:
季节不同,使用的化妆品也有所不同。在寒冷季节,宜选用滋润、保湿性能强的化妆品,而在夏季,宜选用乳液或粉类化妆品。
百度百科_化妆品
怎么查化妆品是否在药监局备案了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化妆品是否备案,输入查询的化妆品名称即可查询。
扩展资料:
查询流程:
1、在浏览器内输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址,点击化妆品栏页。
2、在化妆品许可服务内,点击网上办事。
3、点击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4、点击信息查询
5、输入查询的化妆品名称,即可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
查询化妆品流程: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点击化妆品,按需要查询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怎么查化妆品是否具有备案资质
以联想小新pad Pro11.5英寸电脑、win10专业版以及360浏览器13版本为例,如需要查询沪G妆网备字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进入到该网站,点击化妆品查询,然后输入被查询的企业名称或者化妆品名称即可查询到详细的备案字号。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1、在电脑百度上输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进入到该网站以后点击化妆品下面的化妆品查询按钮。
3、页面跳转以后选择化妆品里面的备案信息进入。
4、在出现的查询页面中输入被查询的企业名称或者化妆品具体名称,点击查询按钮。
5、此时页面跳转以后即可看到已经在该药监局网站查询到了具体的沪G妆网备案字号了。
化妆品备案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怎么写
化妆品备案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写作参考:
一、 配方原料分析
共同杂质综合分析说明:
1、重金属
由于重金属无处不在,在化妆品中重金属杂质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力消除。目前任何重金属都处于微量,而且在制造过程中不是有意添加。在中国政府实验室进行的终产品的检验分析(铅,砷,汞)结果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铅≤40mg/kg, 砷≤10 mg/kg,汞≤1 mg/kg, )。因此,以下逐一分析时,将不再赘述。
产品中文名称:
2、微生物
在中国政府实验室进行的终产品的检验分析(菌落总数,霉菌与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结果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菌落总数CFU/ml≤100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ml≤100,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因此,以下逐一分析时,将不再赘述。
二、 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带入的杂质
本产品生产过程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未发现生产过程中产生或 者引入安全性风险物质。
1. 本产品生产过程中凡接触化妆品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设备、用具、管道均用无毒、无害、抗防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光滑无脱落;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和清洁。生产设备不会引入安全性风险物质。
2. 本产品未发现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引入安全性风险物质。
综上所述,经过对该产品的(包括原料带入的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的评价,未发现使用该产品存在安全风险性(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该产品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扩展资料:
我企业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对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风险物质进行了危害识别分析,并提供了《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见附件),表明本产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化妆品备案在哪里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监管APP。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搜索引擎中输入“国家药监局”,进入官网,在菜单栏中选择“化妆品”选项,并输入需要查询的化妆品品牌或名称进行搜索。
2、化妆品监管APP:化妆品监管AP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款官方应用程序,提供了化妆品备案、监管、查询等功能,可以方便地查询到化妆品的备案信息。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应去哪里查询
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一、打开国家药监局网站
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使用搜索引擎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开网站。
二、选择化妆品栏目
点击上方化妆品栏目,在快速搜索栏目选择点击”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三、信息查询
点击信息查询,输入验证码,打开网页,可以看到产品名称,备案编号,单位名称三种查询方式。
四、备案编号查询
选中点击备案编号一栏,在搜索栏中输入要查询的名称,点击查询便可查到。
备案号是网站是否合法注册经营的标志,可随时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上查询该ICP备案的相关详细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颁发的网络信息许可证号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这么说,ICP备案号是网站是否合法注册经营的标志,可随时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上查询该ICP备案的相关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审核查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就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开展研究,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一)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因使用同类原料引起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其他国家(地区)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对同类原料提高使用标准、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有关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出现可能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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